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审批(非机场地区内)

新办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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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2、能够选取电子证照的材料请优先使用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后,无需再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书面申请,企业需在申请文件及附件上加盖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承担上述特定施工作业单位(包括建设、施工、勘测、监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等项目主管部门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的技术规范要求及意见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承担上述项目的相关建设合同(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初步施工作业方案及防护方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施工作业对管道损害的事故应急预案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企业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签订的安全防护协议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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