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

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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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三(四) 接续基本保险。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
2.《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退役军人局发〔2019〕51号)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月份的缴费工资(以《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的记载为准)为基本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沪退役军人局规〔2019〕2号)(四)接续基本保险 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资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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