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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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微视频0918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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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 申请人应当按区管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事项的要求,从所在区“一网通办”网站下载或至区行政许可受理大厅领取许可事项申请表,网上打印的申请书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
2.按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填写的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地址等相关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3.收件时间将以受理窗口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收件凭证上。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对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的复印件,申请单位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材料目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属证明、阵地租赁协议 规划自然部门 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效果图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含平、立、剖面图及与建(构)筑物结合图) 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出具。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安全检测合格报告(自始设置期满2年的须提交) 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1 审查人员 1.区管区域内非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准予批准的条件:(1)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已经批准颁布实施;(2)该申请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3)申请资料齐全。(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及以上的,应按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为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2、不予批准的情形:(1)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没有批准颁布实施;(2)不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3)申请资料不全。(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及以上的,逾期未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规范的,或检测报告由无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或没有加盖检测机构公章的。
决定 2 部门负责人 1.区管区域内非公共阵地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准予批准的条件:(1)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已经批准颁布实施;(2)该申请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3)申请资料齐全。(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及以上的,应按时提交安全检测报告,且检测结论为符合规范的。检测报告应当由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2、不予批准的情形:(1)该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没有批准颁布实施;(2)不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及实施方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3)申请资料不全。(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2年及以上的,逾期未提交安全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为不符合规范的,或检测报告由无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或没有加盖检测机构公章的。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局行政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有权查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作出不受理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人还有权要求在书面凭证中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申请人有权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要求和参与听证权
实施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要求和参与听证。
6.申请回避权
举行听证时,申请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平等获得许可权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8.要求补偿权
实施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被许可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9.检举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相关规定义务
自觉遵守有关绿化市容、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
2.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我局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4.按规定履行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支持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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