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区级权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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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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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5)《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沪府规〔2019〕13号)第三条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
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的机构。
(6)《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沪府发〔2018〕11号)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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