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2223450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申请区用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用圆珠笔填写相关材料?
不可以,应该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相关材料。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用圆珠笔填写相关材料。 正确做法: 应该用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相关材料。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列明下列房地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销售方案确定的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商品房;(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确定的业主共有房地产和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房地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管市〔2009〕213号)第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二条: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参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管理公约,业主共有房地产、商业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计划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样板房、沙盘等宣传资料。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开盘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销售人员等相关情况。6、商品房销售价格(包括定价调价方式、方法),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8、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房屋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9、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第三条:区县房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销售方案的指导和审核:1、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未在30日内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重新办理网上认证》2、已达到规定的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超过“行政告知书”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之前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情况的,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申报备案。3、商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不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商品房定价不合理等,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修订销售方案,重新申报备案。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备案手续.1、商品房销售方案;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附图;3、竣工验收证明和房屋勘测报告,其中商品住房项目还应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4、物业管理方案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的十日内,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并开具《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证明》及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等材料,办理现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认证手续。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第二条: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应在售楼现场醒目位臵张贴。购房人要求将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作为新建商品住房预(出)售合同附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各区(县)房管部门要强化对商品住房项目销售价格和变动幅度等的指导和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调价周期、幅度应当符合已备案的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超出已备案销售方案范围的,应当再次报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备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第一条: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第三条第七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的商品住宅预售或者出售之前,按照建设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将配建房源移交给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根据建设项目协议书,查验核对配建房源的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房型、具体室号、配建房源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房屋质量、配套条件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沪房管建〔2012〕463号)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全装修住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品牌、类型等内容,并作为预(出)售合同附件。具体要求详见“全装修住宅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表”。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审批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二)审批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三)法律效力根据《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销售商品房,并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定商品房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的,区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的权利;2.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的权利;3.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错误的权利;4.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6.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义务;2.提供真实材料、反映真实情况的义务;3.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审查的义务;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