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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核发(网约车运输证延续)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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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4.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5.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6.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7.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8.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9.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10.车辆所有人行驶证名称与营运证件所有人名称相同;11.车辆使用期限未满8年;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3.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4.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5.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6.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7.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8.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9.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所有人持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10.车辆所有人行驶证名称与营运证件所有人名称相同;11.车辆使用期限未满8年;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第十一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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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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