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0722200
网上咨询: https://sww.sh.gov.cn/hdpt/
窗口咨询: 浦东新区南码头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35-36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d.sh.gov.cn/inter/#/consult/add?siteId=002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用A4纸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企业终止拍卖业务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层综合办事大厅27-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终止拍卖经营业务后,批准证书是否需要交还?
需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企业不再从事拍卖业务,不办理终止业务。正确做法:企业不再从事拍卖业务,应当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终止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2、《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无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1)申请人有权要求公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有权要求说明延长、中止期限的理由,并要求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2.申请权 申请人有权提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补正权 申请人向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受理人员当面或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陈述申辩权 对行政许可进行审查时,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救济权 (1)申请人认为实施行政许可过程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2)审批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举报,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规范申请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积极配合审查义务 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时,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依法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举行听证的公告或者通知所确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依听证程序和主持人的要求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3.按规定履行许可决定义务 申请人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4.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对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接受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证书及其他文书资料的义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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