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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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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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十九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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