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2564588-2323、(021)2223450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10号窗口(邮编:200062)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10号窗口(邮编:20006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该事项请在“一网通办”平台上提出申请。
形式标准
1、申请节能审查函、申请节能审查变更函、申请节能审查延期函、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应为A4规格纸张,并加盖单位公章。2、节能报告应装订成册,A4规格纸张,并加盖建设单位和报告编制单位公章。3、申报材料文字、图表清晰可辨,如其中有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4、节能验收事项申请及反馈意见全程网上办理,无需纸质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请节能审查延期函
特别程序
委托评估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专业服务大厅C01-C02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建设单位何时报请节能审查?
1、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对于项目审批与节能审查属同一个部门受理的,建设单位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报送节能报告报请节能审查。 2、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取得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何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未在项目立项文件有限期内向我委申请延期。 正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一致,应在立项文件有限期内向我委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第十九条本市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发〔2017〕78号)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的相关情况;获得审批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审批的权力;救济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固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相对人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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