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合欢路2号企业服务中心二楼51-80号窗口;;(浦东新区)2058556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2. 上海市黄浦区外滩街道九江路128号3楼黄浦区政务服务中心01-35号窗口(黄浦区),63846699*27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3. 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老沪太路202号静安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大厅1号与2号窗口,星期一至星期五,65213330,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4. 上海市徐汇区漕河泾街道南宁路969号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个人事务综合受理大厅B1-B06号窗口(徐汇区),64865064,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5. 上海市长宁区华阳街道华阳路112号2号楼长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4号窗口(长宁区),62260426,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6. 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铜川路1809号普陀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3号综合窗口(普陀区),52656673-12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7. 上海市虹口区凉城新村街道广灵四路500号虹口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楼3号窗口(虹口区),3536324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8.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扬州路583号杨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号窗口(杨浦区),55210089,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法定节假日除外);9. 上海市宝山区吴淞街道淞宝路50号1号楼大厅04,05号窗口(宝山区),36070223,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4号窗口(闵行区),6498633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1.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嘉定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号窗口(嘉定区),3917871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2. 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金一东路391号金山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1-08号窗口(金山区),6796813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13.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乐都西路867-871号2号楼2楼松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38号窗口(松江区),57821000-8057,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14. 上海市青浦区夏阳街道城中东路268-274号青浦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号窗口(青浦区),59723122,星期一,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15.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8833号奉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1楼2号窗口(奉贤区), 37110205,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16.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崇明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6号、7号、9-16号窗口(崇明区),69610072,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来中心办理事务,可以委托办理吗?

除依规定必须本人办理的事项外,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须由申请人出具委托书,同时提交申请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地址在哪,公共交通如何到达?

我们地址是:小木桥路 470 号(小木桥路零陵路口)。地铁4号线大木桥路站下3号出口,另有公交45路、104路、隧道二线、572路可到达。

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沪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取得大陆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沪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材料与大陆居民相同外,同时根据《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另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未受过刑事处罚证明材料应由台湾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上海市公证协会认证;同时书面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中心”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和13:30~16:30。

常见错误示例

1. 常见错误:非本人前来递交申请材料的,材料中委托书上的受托人和实际递交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非同一人。
正确做法:委托书上的受托人应与实际递交的受托人身份证为同一人。
2. 常见错误: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的时所递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只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正确做法:在现场核验时还需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予以校核。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规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2016年修正)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6号,2017年修正)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全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