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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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2、《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四、关于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通知》规定的从境外购买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由按照本办法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2)必须属于《通知》附件3所列税号范围;(3)必须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2.经认定的科普基地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省级科技、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及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3、《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沪科合〔2004〕第16号)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科普基地可以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区(县)科委收到申请后先行预审,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通过预审的相关材料和预审意见报送市科技部门审批;市科技部门在收到区(县)科委的预审报告后,应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区(县)科委和科普基地单位;市科技部门认定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后于一个月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科技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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