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律师符合变更执业机构条件的证明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64985060、(021)12345
网上咨询: https://zwdt.sh.gov.cn/
窗口咨询: 闵行区莘谭路384号2号楼207闵行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科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392号闵行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服务台
信函投诉: 上海市闵行区莘谭路384号闵行区司法局办公室 (邮编:201199)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交接手续,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已同意接收。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 3.行政机关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4.网上申请的,先行提交电子材料,现场验证时提交纸质原件,正本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谭路384号2号楼207室闵行区司法局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科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联系电话是?
64985060
常见错误示例
缺少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2016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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