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公司及分公司)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6(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57922211
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科,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商事登记综合窗口01-0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金山区龙山路555号东楼13楼1303室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山路555号金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商事登记综合窗口07-23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书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未签字。正确做法:应按照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自然人签字。 常见错误:申请人联系电话填写不完整或不标准,正确做法:应填写联系人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号码按区号、总机号、分机号的顺序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2.对登记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其合法权益因登记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管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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