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注册(内资公司及分公司)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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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需要填写或签字的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书写,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材料目录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或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原件)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负责人任免职文件为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查看详情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1 纸质 非必要 查看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出具 复印件 1 纸质 非必要

申请文书名称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⑵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⑥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⑸有公司住所。作为住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内资有限责任公司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①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⑵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①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④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⑥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⑸有公司住所。作为住所的房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能够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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