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未规定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5031001;(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窗B31、32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材料形式要求请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备注事项要求准备,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怀德路600号杨浦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31,B3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举报必须实名制吗?
为了便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必须实名制;受理人会严格按照信访举报的要求,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材料予以保密。
接受奖励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需要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日内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做法:举报情况查证属实后,举报人要求必须领取现金。正确做法:为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行政奖励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 年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6 年 2 月23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 7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第十一条第一款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