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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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获得民政部授予的“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荣誉称号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相关规定:
一.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三.“中华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或者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收回其证书和奖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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