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审批(含初审)

命名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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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予以批准条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地名命名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具体命名规则如下:A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地道、隧道、港、港区、码头、站、线等。   ①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县除外)。   ②大桥:跨越黄浦江、长江或跨海的大型桥梁。   ③隧道:穿越水体、山体的通道。   ④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11)轨道交通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统一名称,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B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①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10000平方米以上。   ②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6)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C 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5)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6)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2、不予以批准情形:不符合上述命名规则的,不予批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予以批准条件: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上海市地名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以及《上海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规则》、《上海市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命名规则》、《上海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的地名命名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具体命名规则如下:A市政交通设施类名称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道、路、街、弄、巷、桥、地道、隧道、港、港区、码头、站、线等。   ①大道:规划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主干道(崇明县除外)。   ②大桥:跨越黄浦江、长江或跨海的大型桥梁。   ③隧道:穿越水体、山体的通道。   ④立交桥:车行上立交。   ⑤天桥:人行上立交。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规划红线属于一条道路的,应当使用同一名称。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6)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7)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标点符号等。  (8)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  (9)需编制门牌号的封闭环形或直角转弯的道路,不宜使用同一个名称。  (10)轨道交通线路名称,以实际运营线名称命名。  (11)轨道交通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统一名称,一般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B公共绿地、广场和文体休闲场所名称 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园、廊、苑、林、圃、地、场、馆、院、城、堂、街等。   ①公园:绿地面积必须在10000平方米以上。   ②街:通名前必须加特定功能性词语,如商业街、步行街、休闲街、美食街等。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5)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6)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C 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及海塘和堤坝等名称通名规则  (1)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即通名确实能体现该地名的类别。  (2)本类地名可以使用的通名为:山、岛、礁、湾、嘴、沙、滩、湖、河、槽、浜、港、泾、浦、沟、塘、堤、坝等。 专名规则  (1)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者经济特征。  (2)应当与城市规划所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  (3)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尊严和人民团结的词语。  (4)不得使用有违社会道德风尚的词语。  (5)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  (6)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字(纪念性除外)。  (7)不得使用外国地名,使用外文音译词语其中文字面含义应当健康并符合汉语习惯。  (8)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繁体字、异体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以及外文、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  (9)派生地名必须与主地名相协调。上述多项规定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如申请命名的地名在语词含义的理解上有歧义或不同意见的,应召开有专家及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2、不予以批准情形:不符合上述命名规则的,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审批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审批,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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