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电话咨询: (021)22253010、(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www.sh12345.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706室,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706室,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005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3.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使用登记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长宁路1436号长宁区政务服务中心1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写不完整或内容填写错误;正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完整填写产权单位名称等内容。错误2: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正确:办理使用登记时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产品数据表、检验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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