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6(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32798072、(021)22234512、(021)12345
窗口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企业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信函咨询: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10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窗口投诉: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咨询台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申报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报资料,应当同时提供原文。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长风新村街道同普路602号普陀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大厅A01-A34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不定时工作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定义?
按照《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副总以上人员、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常见错误示例
错误: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缺少职工考勤表等材料。正确: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职工考勤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1号)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3.自主打印审批结果的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证明申请单位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核查的义务;4.将审批决定书在单位内公示的义务;5.严格按决定书要求执行的义务,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字幕版3.0 -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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