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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申请哪类居住证?

境内人员                                                 境内人员

上海市居住证

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记录持证人相关信息 办理和查询个人相关事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
来沪就读、进修且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且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我要申请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外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其他境内来沪人员(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的三大类人群)
我要申请

境外人员

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在本市工作或创业的,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
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
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
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
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
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
我要申请

 上海市居住证B证 
在本市工作或创业的,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申办条件
  •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 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以下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B证,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 外国专家及其他外国高层次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其他专业人才;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 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
  •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申请随行人员,办理随员证。
  • 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框架内的具有特殊才能的香港高技能专才,可以放宽至大专学历。
  • 需要申请B证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向受理机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以上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推荐的专业翻译机构翻译。

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
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 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原件);
  •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原件);
  • 系外资(台港澳侨)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复印件);
  • 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原件);
  • 系企业投资人, 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 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复印件):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台港澳)企业需提供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上级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级法人企业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

申请人申请材料

  • 填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申请表,正面免冠照一张(原件);照片要求:小二寸近期,黑白、彩色皆可;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1)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2)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身份证(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持中国护照人员另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及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原件)户籍注销证明有效90日内。
  • 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 上海住所证明;(复印件)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上海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出具的)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已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及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申请人自行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
    (2)外籍人员和台港澳人员另需提供《外国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免于提交。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由教育部备案推荐的部门的翻译件,本人翻译无效)

  • 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有关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 国内外专利证书(复印件);
  • 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复印件);
  • 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复印件);
  • 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证明、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证明、外国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证明(复印件);
  • 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公司上海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投资性公司;本市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证明(复印件);
  • 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证明(复印件)。

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 提供有效护照,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复印件);
    (1)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2)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台湾身份证(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及有效的出入境记录;
  • 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
  • 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金浜路15号,电话:62688851),或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复印件)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 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
  • 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原件), 小二寸,彩色黑白皆可。
注:提供复印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由用人单位至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受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材料;
2
受理部门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材料移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
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核定材料,自收到申请信息、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核定结果;
4
核定通过的,出具《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
核定未通过的,出具《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
5
受理部门以电话通知、网上公示等方式告知核定结果;
6
核定通过的申请人凭《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7
申请人自拍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的一个月内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领证。
办理地点
  •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梅园路77号四楼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科苑路1300号(浦东国际人才城)2楼服务大厅
  • 杨浦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杨浦大学路243号8楼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浦东新区菲拉路55号一楼办事大厅
  • 上海虹桥海外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长宁区金钟路599号A座一楼
  • 上海市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上海市金山区蒙山北路603号二楼
立即办理
您  可  能  还  关  心

居留许可

持证人是外国国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与居住证有效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

免办就业许可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且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免办其他 就业许可

创办企业

持证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在本市创办企业。

子女教育

持证人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的,可以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持证人是留学人员,其子女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其子女在本市就读高中并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报考本市高校。

社会保险

持证人在沪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其未就业配偶及未满18周岁或者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行政机关聘用

持证人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

外汇兑换

持证人依法纳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将其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驾驶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参加评选表彰

持证人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资格评定、考试和登记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