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权力编码 | 310700016000 |
| 设定依据 | 1.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2004﹞4号)第4条第4款 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 2.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第3条第3款 各地可在学校达标建设的基础上,开展各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工作。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受理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2 |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或者不予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的理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3 | 行政机关受理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 4 | 作出准予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 5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区域内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