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 权力名称 | 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给付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Y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0〕4号)4.2.1(学前教育资助)对适龄残疾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5.2.3(义务教育资助)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6.1.2.2(普通高中资助)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
| 行使层级 | 区 |
| 权力名称 | 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2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6.1.2(免费教育)(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6.2.1(国家助学金)(1)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2)本市普通高中学校中在籍在读,持有《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在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2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3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5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权力名称 | 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等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3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5.2(义务教育资助)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3.对残疾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以及早餐、午餐和晚餐费。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2 | 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3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5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权力名称 | 对经济困难家庭等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4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4.2(学前教育资助)1.对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适龄残疾儿童和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及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点心费。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2 | 在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3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5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权力名称 | 对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等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5 |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规〔2022〕8号)7.1.2(免费教育)(1)对城镇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农村家庭学生、海岛(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家庭学生、就读涉农专业学生、就读奖励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2)对残疾学生,免除学费、书簿费;残疾寄宿生同时免除住宿费。 7.2.1(国家助学金)凡符合免费教育政策对象的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2000元国家助学金;不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含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成人中职班学生),每人每学年享受1000元国家助学金。7.3.2(国家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7.4.2(上海市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中等职业教育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免费教育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但不能同时获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2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3 | 在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5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权力名称 | 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 权力编码 | 310500265006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
| 行使层级 | 区 |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 1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 2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 3 | 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 5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给付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