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64200Y
设定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政处罚-教育部门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642001
设定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六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第十九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未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等义务的行政处罚-教育部门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1642002
设定依据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九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第十六条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第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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