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信鸽活动的管理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体育局 |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别 |
| 权力编码 | 311002607000 |
| 设定依据 | 1、《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第四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鸽活动进行管理。2、《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3、《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沪体规文〔2022〕1号)第六条第一款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