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别 |
权力编码 | 311001520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违反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职责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擅自改变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没有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依据而进行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在地方人民政府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无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