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别 |
权力编码 | 311001519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教师申诉处理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 | 履行职务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2 |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 | 无 |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教师申诉申请 | 履行职务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4 | 工作人员在对教师申诉处理活动中徇私舞弊的 | 无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 | 无 |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