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其他类别 |
权力编码 | 311001518000 |
设定依据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1号发布,根据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在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 无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2 | 违反法定的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程序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没有法定的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依据而进行处理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擅自改变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幅度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教育系统公共机构违反节能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理职责的 | 责令改正 | 调离工作岗位 、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