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1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2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在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