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权力编码 | 310800522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2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4 | 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5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奖励决定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