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编码 310800514000
设定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2 在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决定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决定的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5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职责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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