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
行使主体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编码 310700516000
设定依据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 )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行使层级 区,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的理由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 作出准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责令改正
4 行政机关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5 受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异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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