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权力编码 | 310700515000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修改)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作出准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决定,应当颁发行政确认文书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确认文书的 | 责令改正 | 无 |
2 | 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3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4 | 行政机关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后,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申请材料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
5 | 未书面说明不受理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申请或者不予中小学生学籍建立、变动的核准的理由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