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 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
权力类别 | 行政给付 |
权力编码 | 310500002000 |
设定依据 |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 |
行使层级 | 区, |
序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形式 | |
行政机关 | 工作人员 | ||
1 | 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职责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2 | 在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无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3 | 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受理或办理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的 |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
4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不予受理,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决定的 | 责令改正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
5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申请予以受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对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决定的 | 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 诫勉谈话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