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34300Y
设定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343001
设定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343002
设定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343003
设定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343004
设定依据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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