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34300Y |
| 设定依据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