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 行使主体 |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权力编码 | 31026027900Y |
| 设定依据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
| 行使层级 | 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