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Y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1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2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3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4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5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存在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79006
设定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2.《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规[2020]34号,2020年12月26日发布)…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商务部门继续承担商务领域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宣传培训、日常监督等职责。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