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对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Y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行使层级
权力名称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1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违反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经营者有奖销售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3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经营者未履行优惠承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4
设定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现场即时开奖有奖销售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5
设定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权力名称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使主体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编码 310260255006
设定依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行使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处罚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在行政处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