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注:法律法规如有变动,以法律法规为准

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行使主体 上海市体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3310700Y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行使层级 市级
权力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省级权限)
行使主体 上海市体育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000133107001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行使层级 市级
序号 责任事项 责任形式
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
1 违法收取费用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不公示办事指南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 不按规定公示审批结果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4 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5 对申请不予受理 责令改正 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