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

办理须知

1、该服务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提供,目前仅适用于自然人个人办理。
2、在网上办理“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请按界面提示步骤进行操作,并按提示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
3、对首次在网上办理“出租居住用房发票开具”的,如不动产信息无法通过“一网通办”亮证功能获取的,需携带相关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信息确认。信息确认后,即可自行在网上办理代开。
4、本服务属系统实时制件,若办理量较大时,可能需要制件时间,请耐心等待。
5、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下载后,请仔细核对。如有问题,可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6、下载的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附带税务电子印章,与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打印时建议使用彩色打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