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申请仅受理涉及上海市户籍登记信息的证明事项;涉及其他长三角地区(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户籍登记信息的,可登陆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出具《户籍事项证明》;其他省市居民可至任一公安综合窗口申请办理。
2、线上申请办理《户籍事项证明》应当由本人申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申请可由死亡人员曾经同户的直系亲属提出)。
3、《户籍事项证明》只证明户籍登记信息。非公安机关主管的事项,包括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不予出具《户籍事项证明》。
4、无法通过网上申请《户籍事项证明》的,可至相关派出所或户政办事大厅申请开具。
5、线上电子版《户籍事项证明》与线下纸质《户籍事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6、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通过系统查询户籍档案、户籍信息的,在一个工作日内开局《户籍证明》;需要通过翻阅历史户籍档案的,在2个工作日内开局《户籍证明》。若申请人申请开具的内容描述有歧义、表述不清或者不符合签发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
7、《户籍事项证明》的办理应当符合属地公安机关相关工作规范。相关工作规范由属地各地公安机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