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筑工程(含低风险项目)六方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投资、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其中,住宅项目、配建公交基础设施项目、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特种工程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参照《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二、事项内容
整合了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建设管理部门的四方验收现场监督以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土地竣工验收,实施一次性六方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土地等事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现场验收时间推送给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项目相关参建方及相关验收人员。
竣工验收通过后,审批管理系统当即出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附规划土地验收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自行下载,取消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可凭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信息同步发送交警、交通、绿化市容部门等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
(一)竣工图已编制完成;
(二)相关评价以及检测工作已完成;
(二)相关测量测绘成果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规划、土地:《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适用工程范围: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
四、办理方式
综合竣工验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中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申请竣工验收。全程采用在线无纸化申请和办理,相关证书均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gcls.sh.gov.cn
五、验收及事后监管内容
(一)验收内容
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核验。
(二)事后监管内容
取消消防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和备案。转变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对小型建筑工程的验收方式,调整为事后监管,不再设置现场提前查看服务,不再实施专业验收和出具专业验收意见。
六、办理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建设管理部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综合管理;
2、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和市立项的小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和市立项的小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立项的或市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小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专业验收管理部门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谁审批,谁验收;谁供地,谁核验”的原则,由市、区规划和资源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办理。
七、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序号 | 文件名称 | 上传单位 | 样张及注意事项 | 专业 |
1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结论单或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 建设单位 | 样张详见附件二 | 城建档案 |
2 | 《建筑工程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 | 建设单位 | 规划和资源 | |
3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 建设单位 | ||
4 | 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 建设单位 | ||
5 | 各专业全套竣工图 | 施工/设计单位 | 上传及相关要求,详见沪建建管[2019] 132号文 |
注:未涉及到验收事项的资料无需上传。
八、办理流程
(一)在线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审批管理系统”,按照下列步骤:
1、在线填写《建设工程综合验收申请表》,分别选择牵头部门和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上传相应附件资料。
申请范围说明:工程项目范围每次申请最小范围为1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复的范围(桩基不能单位申请)。
2、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目录要求上传竣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上传完成后,通知建设单位审核。
3、建设单位审核相关图纸资料和填写信息无误后,向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二)资料审核
建设管理等牵头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接收企业提交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通知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收开展对上传信息和图纸资料预审。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补正等意见,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受理。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预审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设管理部门将正式受理综合竣工验收申请。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现场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正式受理后,建设管理部门通知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土地等事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对现场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法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单位共同参加。
(四)出具验收意见
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台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建设管理部门,其他专业验收管理部门不再出具专业验收意见。
1、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2、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3、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验收事项情形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见附件一)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4、对于“未通过”的验收问题,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上点击“退回整改”,一次性提出整改事项,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在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针对小型项目,取消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通过的,审批管理系统当即出具由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的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附规划土地验收意见)。
九、审批期限
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竣工验收。
十、审批结果
(一)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的
网上自行下载:《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联审平台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意见,建设单位重新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http://gcls.sh.gov.cn/user/login)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1、建设单位应加强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落实企业验收责任。经发现查实企业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限制土地出让的方式等手段进行联合惩戒。
2、对于“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联审平台报告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跟踪监管。
3、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或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十四、咨询服务渠道
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上进行。
(一)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存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无法把握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办事咨询
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任何问题时,可通过“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向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1、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63193188*20004
2、联审平台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电话:(021)962683
电子邮箱:gcls@shanghai.gov.cn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网通办”的“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http://gcls.sh.gov.cn/user/login)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hjjw.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七、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主席令第4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第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5号)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测【2018】591号);
《上海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1号);
《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2号);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
《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电子竣工资料(含图纸)平台上传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2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
附件一:综合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整改承诺书
附件二: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附件一:
综合竣工验收附条件通过整改承诺书
:
项目在 年 月 日的综合竣工验收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
我单位承诺在 天内,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工作。
我单位对上述整改工作做出郑重保证,保证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若现场实际有违以上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一切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或相应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项目工程在 年 月 日的工程档案检查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
2、
......
我单位承诺在申报综合竣工验收前将齐全、准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电子竣工资料(含图纸)上传至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我单位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竣工档案编制标准的竣工档案。
我单位自行保存的竣工档案,承诺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编制完成,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
如果我单位未能兑现以上承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理。
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