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低风险产业类项目)

 建筑工程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 (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在竣工验收阶段实施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含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办理。 
根据《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沪府办〔2020〕5号)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文件规定,本指南所指的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以及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并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备案制社会投资产业类项目,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除外。 
二、审批事项 
       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 
      包含事项: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包括质量监督和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规划资源验收、不动产登记 
      以上审批事项采用一站式申请、审查、验收、限时办结和发证。 
三、受理条件 
     1、工程项目已经按照工程合同约定、许可和设计图纸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项目范围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的旧建筑已拆除; 
     2、建设单位内部评价、检测和测量测绘成果已取得,以及组织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竣工验收已完成; 
     3、竣工图已根据《上海市工程设计、施工及竣工图数字化和白图交付实施要点》中的要求编制完成; 
    4、具备不动产首次登记相关条件和资料。 
四、办理机构 
    市、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批审查中心)统一组织一站式受理、审查、验收和发证。 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审批办理。 
五、办理途径 
    全程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简称“审批管理系统”)一口在线申请办理审核及发证,所需申请材料一并通过电子形式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即可。  
    不动产登记如需递交纸质材料的,在审批审查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 
六、办理流程 
    1.填申请表和上传图纸资料。建设单位登录“审批管理系统”,在“竣工验收”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点击“通知参建单位传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登录“审批管理系统”,在“竣工验收”专栏分别上传竣工验收资料和全套竣工图、监理资料(如有),提交给建设单位; 
    2.提交申请。建设单位确认申请资料无误后提交至本项目相应的审批审查中心; 
    3.资料审核。审批审查中心接收申请,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规划、消防、质量和不动产等填报的信息和图纸资料审核。存在补正或修改的,由审批审查中心在线向建设单位提出,待建设单位补正或修改后完成受理; 
    4.现场验收。资料审核符合规定后,审批审查中心组织一次现场验收,有关部门人员于指定日期统一对质量和安全、空间与资源等内容进行现场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后,审批审查中心当场组织出具验收通过意见;验收未通过的,出具整改通知书。 
    5.验收发证。审核和现场验收通过的,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审批审查中心组织一次性将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质量监督报告、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不动产权证在线出具给建设单位,相关电子证照建设单位可在审批管理系统下载使用。如需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不动产权证纸质证书的,则可于登记完成后通过EMS邮寄给建设单位。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信息同步推送至交警、交通、绿化市容等专业管理部门,由专业管理部门开展事后监管。 


    注: 
   根据《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222号)相关规定:取消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办理,调整为验收通过后,建设管理部门出具《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具体流程图如下: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电子文件包括申请表、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附件等,均需按要求上传至审批管理系统。申请材料应可读取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份数材料必要性来源渠道备注
1
  •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含告知承诺书)
  • 当事人身份证明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在线填写(原件扫描件)1必传审批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登录“审批管理系统”填写,登录地址:http://gcls.sh.gov.cn/urpfront/#/ui/user/login#

填写完成后打印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

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原件扫描件1必传申请人自备

示范文本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附件中下载,地址

http://gcls.sh.gov.cn/urpfront/#/ui/user/login#

3竣工图纸(全套)电子件1必传申请人自备

1、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电子签章的

pdf图纸;

2、建设单位在“档案归集服务”中完成上传的,在申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时不需再次上传。

4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书电子;PDF1必传系统调取在系统上填写《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报告书》成果号,不需提交纸质扫描件
5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原件扫描件1必传申请人自备

清单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附件中下载,地址

  • http://gcls.sh.gov.cn/urpfront/#/ui/user/login#
6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房屋)原件扫描件1必传申请人自备

1、将加盖房屋调查机构和成果办印章的纸质报告扫描上传

2、在系统上填写《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房屋)》成果号

7
  • 地籍图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项目表、总平面图、平立剖等附图)
  • 交通设施设置图
  •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
  • 机动车出入口照片(彩色,能反映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照片,注明对应哪条道路上的机动车或行人、消防出入口)
  • 录像视频(应能完整反映项目沿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围墙等现场实际情况,即绕项目一圈不停顿录制)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原件扫描件2——不动产登记机构代为配置不需建设单位提供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项目表、总平面图、平立剖等附图)电子证照1——系统调取不需建设单位提供
9 

w 交通设施设置图

w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

w 机动车出入口照片(彩色,能反映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照片,注明对应哪条道路上的机动车或行人、消防出入口)

录像视频(应能完整反映项目沿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围墙等现场实际情况,即绕项目一圈不停顿录制)
原件扫描件1选传申请人自备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报告(项目如涉及生活饮用水)原件扫描件1选传申请人自备

1、检测机构取得中国计量认证;

2、依据《上海市建设项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2019年版)》开展评价。

1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书原件扫描件1选传申请人自备

建设单位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示范文本在审批管理系统相关附件中下载,地址

http://gcls.sh.gov.cn/urpfront/#/ui/user/login#

12监理资料(如有)原件扫描件1选传申请人自备 
13记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证书纸质;原件1选传申请人提供

1、收回原件,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2、如果已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供;未办理的,不需提供。

14公安部门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原件扫描件1选传申请人自备 

备注:材料1、6、13、14,需要在核发不动产权证时,审核纸质原件。
八、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项目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具备首次不动产登记条件,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合法; 
(2)综合竣工验收未通过,且整改后仍未通过; 
(3)存在其他符合不予批准的情形。 
九、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3.应急管理部《取消4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2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7.《上海市绿化条例》(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 
    8.《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9.《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 
   10.《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0号) 
   11.《关于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配建民防工程的通知》(沪民防〔2019〕34号) 
   12.《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13.《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5号)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 
   15.《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17.《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 号) 
   18.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测〔2018〕591号) 
   19.《上海市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沪建审改〔2018〕2号) 
   20.《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号) 
   21.《关于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建审改〔2019〕5号) 
   22.《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综合验收电子竣工资料(含图纸)平台上传及相关要求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132号) 
   23.《关于在本市启用<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的通知》(沪建建管〔2019〕222号) 
   24.《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9〕118号) 
   25.《上海办理建筑许可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一轮改革总体工作方案》(沪府办〔2020〕5号) 
   26.《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2号) 
   27.《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 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33号) 
十、审批期限 
     社会投资低风险产业类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审批时限为:自申请受理后,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资料补正、退回修改和现场整改等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一、审批证件 
 

证件名称送达方式证件有效期证件内容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

审批管理系统

直接送达

长期《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相关批复、竣工验收合格证附图
质量监督报告

审批管理系统

直接送达

长期《质量监督报告》
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

审批管理系统

直接送达

长期《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不动产权证

审批管理系统

直接送达

长期《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审批不收费。 
    不动产首次登记收费550元。 
十三、咨询途径 
(一)业务咨询窗口地址和电话 
    市、区审批审查中心。地址及电话见审批管理系统首页。 
(二)审批管理系统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电话:(021)64325016、962683 
    电子邮箱:gcls_gov@sina.com    
十四、决定公开 
    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质量监督报告、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书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审批管理系统(http://gcls.sh.gov.cn/user/login)、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网站(www.shgtj.gov.cn)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hjjw.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记载房地产权利信息的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阅。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身份证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查阅房地产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