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绿地、立体绿化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
综合竣工验收: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消防、民防等内容的综合竣工验收。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
1、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评价、检疫检测工作已完成;
3、各验收所需要的竣工图纸已编制完成;
4、各类测量测绘数据已完成,并与竣工图进行比对无误。
四、审批内容
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并牵头组织规划和资源、城市档案、消防、交警、卫生、绿化市容、气象等专业验收部门实施综合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绿化管理部门统一核发《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五、办理机构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本阶段各项手续办理。
(一)建设管理部门
1、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实施综合管理;
2、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受市绿容局委托,具体负责国家和市立项的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3、各区绿化管理部门及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立项的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审批条件和数量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综合验收:符合各专业验收条件,取得各专业验收部门出具的“通过”或“附条件通过”的验收结论的。
(二)不予批准的条件
综合验收: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的。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电子文件上传)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
2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 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
4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限时办理归档承诺 |
5 | 测绘成果报告书 |
6 | 各专业竣工图 |
7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
8 | 土地划拨决定书 |
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
10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11 | 消防产品清单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保温材料清单 |
12 | 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
13 | 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属性或移交说明 |
14 | 落实能反映所有交通安全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照片 |
15 | 录像视频资料应完整反映项目沿道路的出入口设置、围墙等现场实际情况 |
16 |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中项目名称或道路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供地名办出具的建设项目地名使用批准书、道路命名通知和示意图 |
17 | 本次验收内容与《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审批内容不一致时的情况说明(如项目分期实施,应提供规土部门相应的分期批复材料及说明;如项目周边道路未同步建成,应提供相关说明,等等) |
18 | 交通设施设置图 |
19 |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仅针对前期未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审批的项目) |
20 | 审批的总平面图(仅针对前期未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审批的项目) |
21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22 | 集中供水单位竣工验收卫生学评价报告(含水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23 | 游泳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 |
24 | 气象部门委托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
25 | 防雷工程合同或者配套防雷产品供应合同(含产品清单) |
26 | 公交枢纽部分建筑设计图及交通流线图 |
27 |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测绘报告 |
28 | 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情况证明材料 |
29 | 机动车停车场(库)交通设施布置图 |
30 | 机动车停车场(库)竣工验收信息表 |
注:未涉及到验收事项的资料无需上传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在线填写《公共绿地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确定需要综合验收事项,选择建设、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应的验收部门,填写完成,上传相应附件资料后,在线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目录要求上传竣工图、施工文件、监理等档案资料。各单位均上传完成后,在线通知建设单位审核和提交申请。提交申请后,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通知各专业验收部门接收开展对上传信息和图纸资料预审,各专业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在线反馈建设单位。
需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补正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期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补正材料上传后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
受理时发现以下情况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经补正后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注:建设单位对专业验收内容和标准要求把握不准的,可根据需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的“技术咨询”选择“现场查看服务”,向某一专业验收部门申请提前现场查看。现场查看符合验收要求(通过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审批管理系统上出具符合验收要求的查看意见。后续建设单位申请综合验收时,该验收部门在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后,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审查资料后,直接出具验收意见。
2、现场综合验收。
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后,绿化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应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综合验收。
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在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规划和资源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明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整改事项并报送绿化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规划和资源除外)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绿化管理部门出具明确的验收结论及需整改事项,需整改事项一次性告知。
对于全部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验收标准,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出具“未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验收中发现其他不符合专业验收事项情形的,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可以在建设单位提供书面限期整改承诺后,出具“附条件通过”验收结论。
对于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未通过”的验收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后,在审批管理系统提交复验申请,整改复验由综合验收管理部门组织。整改复验流程及具体时限参照现场综合验收流程及具体时限。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整改复验中发现仍存在“未通过”的问题,综合验收管理部门出具综合验收“不予通过”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3、出具备案证书。
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相应专业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系统出具的通过的验收结论(含附条件通过),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九、审批期限
本市公共绿地、立体绿化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审批结果
(一)通过综合竣工验收的
网上领取以下证书:《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
(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综合验收管理部门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出具“不予通过”验收的意见,建设单位重新申请综合竣工验收。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阶段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gcls.sh.gov.cn/user/login)网上接收
(二)接收时间
全年。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1、建设单位应加强各参建单位建立质量验收负责制,落实企业验收责任。经发现查实企业验收责任不落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限制招投标等手段进行联合惩戒。
2、对于“附条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报告相关专业验收管理部门。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跟踪监管。
3、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采取整改、禁止选择承诺附条件通过或撤销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惩戒;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加大违规和失信成本。
十四、咨询服务渠道
通过一个网站窗口的形式提供,本阶段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问题解答统一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进行。
(一)业务咨询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存在对工程竣工验收内容无法把握时,可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有关审批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出具正式意见的技术咨询服务事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办事咨询
建设单位在本阶段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对管理流程不清或者其他任何问题时,可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市、区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咨询窗口向对应的咨询部门提交咨询申请,被咨询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出具咨询意见。
1、业务咨询窗口和电话:
黄浦区制造局130号17楼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51586916、51586922
2、审批管理系统技术服务窗口和电话
徐汇区小木桥路680/683号受理大厅,咨询电话:(021)962683
十五、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一网通办”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gcls.sh.gov.cn/user/login)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hjjw.gov.cn)上公开审批结果。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七、办理依据
1、《上海市绿化条例》(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10号);
3、《上海市公共绿地、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沪绿容【2019】15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