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
注:
1、凡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2、列入听证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依据经定价听证且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4、其他未列入听证目录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听证,也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5、本听证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完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