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定价目录

注:
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3.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4.巡游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5.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等定价项目,应按照《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中政府制定价格以及加强价格政策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6.成品油价格、公立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的加价率(额)、电动汽车充换电收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7.移动通信基站天线设置使用费,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植入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相应的地方法规规章修订后放开。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