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注:
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其中:"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减免内容为经认定属于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2.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相关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