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救助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办理方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拟给予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在其所在地的居(村)务公开栏、电子屏等场所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公示。3.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特别程序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办理地点 选择其他办理点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其中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仅上午8:30至11:30)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人户分离家庭在两地申请或一个家庭的成员在两地申请。正确做法: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2.《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大重病患者,通过配发实物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的,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救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支出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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