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1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无
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办理方式
一、申请受理程序(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网上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12个工作日。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并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特别程序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
办理地点 选择其他办理点
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绿杨路225号桃浦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其中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仅上午8:30至11:30)
常见错误示例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2.《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第一款 条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提供实物和基本生活条件等形式给予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本市户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其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对不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享受临时救助待遇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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