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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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人员通过网上或者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持《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向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村)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确认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委托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对的,可延长12个工作日。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临时救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行救助,事后按照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并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理效率

特别程序

居民经济状况核对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 审批证件 收费信息 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收费信息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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