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确认及变更
到现场次数
1 次
法定办结时限
无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45
投诉电话: 021-1234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暂无流程图
服务方式
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潍坊一村居民委员会 潍坊一村170号101室
常见错误示例
《上海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残联[2019]31号)第六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依标准评定、依法发放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包括申领、补证、换证、重新核发、变更、迁移、注销等。成年人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及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及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领。第八条 申办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监护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证明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第四十一二条 申请人因第四十一条第(一)、(二)项,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填写虚假信息而取得残疾人证,批准发证区残联经核查确定后应撤销该残疾人证,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条款。
是否收费:否
服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提交法定证明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申请人,经居村委确认后,出具监护人确认证明或变更监护人证明。
服务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提交的法定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2.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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