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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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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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7 审查人员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决定 3 部门负责人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颁证与送达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排污单位新建项目验收前发生变动该如何办理环保手续,验收后发生变动该如何办理环保手续?

项目验收前发生变动,建设单位应当在变动实施前,对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规定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并按照相关工作流程执行。项目验收后发生变动,应对照环评名录判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的,需要变更还是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应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许可证申请过程中材料缺失,如缺少承诺书、环评批复文件或清理违规项目备案文件、缺少总量确认文件、缺少厂区平面布置图及工艺流程图、缺少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缺少非可行技术达标证明材料等。
正确做法:对照申请材料清单和申报系统中的附件上传要求,逐一核实申请材料,上传不要发生遗漏。
2.常见错误:附件不规范,具体有:
① 《承诺书》:a.提交的承诺书与模板不一致;b.非法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签章);c.未盖单位公章;d.未提交具有审批权限的核发机关。
② 《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a.公开日期少于5个工作日;b.信息公开方式未标明具体网址及名称;c.信息公开内容中勾选了其他内容,但未注明具体内容;d.信息公开内容前4项未全部勾选或手动修改与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不一致;e.无信息反馈未标明“无”;f.不是法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签章);g.签字时间早于信息公开截止时间;h.未盖单位公章;i.基本信息遗漏或错误。
③ 《厂区平面布置图》:a.不清晰;b.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未满足,如未标明雨污水走向、指北针、排污口位置及排放去向、运输路线等;c.上传图片上下左右颠倒。
正确做法:上传附件前先了解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3.常见错误:自行监测要求中监测内容填报错误。
正确做法:有组织燃烧类废气监测内容应为“氧含量,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非燃烧类应为“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无组织废气应选择“风速、风向”,废水应选择“流量”。
4.常见错误: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有误。
正确做法:应按照“三者取严”原则计算。一是“绩效量”,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二是“环评量”,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预测排放量、地方政府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等确定;三是“实际量”,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计算。其中,废水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排放口进行核定;废水二类污染物间接排放时,不计算“实际量”,按照“绩效量”和“环评量”两者取严进行核定;单独纳管排放的生活污水无需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审批收费CHARGES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合法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申请人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4.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5.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6.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7.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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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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