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汇缴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12329
网上咨询: www.shgjj.com
窗口咨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www.shgjj.com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或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不含有特别程序
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
办理方式
无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街道天目西路290号建设银行第六支行营业部公积金业务1-4号窗口;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信息详见:https://www.shgjj.com/html/newxxgk/ywwd/208101.html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单位连续多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没有变化的,可以一次核定多月吗?
单位连续多月缴存人数、缴存金额等没有变化的,可以一次核定多月,但核定的多月应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
常见错误示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是否收费:否
12住房公积金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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