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7(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2(工作日)
电话咨询: (021)50975517、(021)12348
网上咨询: http://sh.12348.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浦东新区邹平路188弄T2办公楼一楼大厅1号窗口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www.sh12345.gov.cn/
信函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邹平路188弄T2办公楼520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暂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3.网上预申请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法律援助申请表》(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邹平路188弄T2办公楼一楼大厅1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流程如何规定?
对于法律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审查,法援中心按照经办人员初审、业务科负责人复核、中心负责人核准的流程进行。法援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申请人发送相应的决定书。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向申请人发送《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还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属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法援中心还应当将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法援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查证的,一般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有关机构调查核实;如果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查证期限可适当延长。查证时间不计入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期限。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人本人未能前来现场申请法律援助;正确做法:需要申请人本人前来现场申请,确实无法前来而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书)。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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