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业登记
到现场次数
0 次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电话咨询: (021)12366
网上咨询: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咨询: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
窗口投诉: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201劳模咨询室
信函投诉: 1. 投诉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2. 信访受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办公室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1已缴还或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项目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
形式标准
无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停业复业报告书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中山北路19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1号-5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至11:30,下午01:30至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非定期定额纳税人申请。正确做法: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二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违规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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